澳門日報──法律小錦囊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459 ── 2008.05.25見報
在美國,若女性婚後不冠夫姓,可能會被視為大逆不道,會招致批評;至於男性在婚後可不可冠以妻姓的問題,最近亦引發起一場涉及男女平等權的風波,事緣一名生活在美國加州的男子,在婚後想跟從妻姓,結果要打足兩年官司才能如願,這是由於美國某些州分並沒有州例規定男子可冠以妻姓,因此事件中的主角須訴諸法院,同時要求加州修例,才得冠以妻子的姓氏。
在中國人社會,由於受到以往男尊女卑的觀念影響,澳門居民一般也不會跟從妻姓,若真的有男子在婚後想跟從妻姓,在法律上又是否許可?
原來是可以的。在夫妻的姓名權方面,澳門《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後理當可以各自保留自己的姓氏,同時亦可選擇在本身的姓氏上冠以對方不超過兩個的姓氏,即妻子可以冠以丈夫的姓氏,相反,丈夫的名字前,亦可加上妻子的姓氏。可見澳門法例對有關姓氏的使用亦頗為先進及平等。
不過,若夫妻其中一方死亡時,生存的一方又可否繼續使用對方的姓氏?在這種情況下,法律允許曾冠以對方姓氏的生存一方仍可以保留對方的姓氏。如屬離婚的情況,男女任一方在離婚後想繼續保留對方的姓氏,那麼該方須先得到前配偶的同意,又或向法院提出請求,若法院在考慮該方所提出的理由後而決定批准時,該方便可於離婚後繼續使用前配偶的姓氏。
法律同時規定,在夫或妻死亡的情況,又或在法院宣告雙方離婚後的情況,如有跡象顯示,一方保留他方的姓氏會對他方造成嚴重損害,或對他方家庭成員的精神造成嚴重損害時,便可經由法院下命令剝奪使用他方姓氏的權利。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538至1541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