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澳報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08.11.07 見報
根據統計,本澳電單車的數目已超過九萬六千輛,是巿民的主要交通工具,在這種情況下,大家實有必要多些了解《道路交通法》對電單車所作的規定。
考取電單車駕駛資格的條件
證明具備駕駛機動車輛資格的文件,稱為“駕駛執照”,而要考取機動車輛(包括輕、重型電單車)駕駛執照的人士,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 年滿十八歲(考取重型汽車者須年滿二十一歲);
2) 具備必要的體格及心理條件;
3) 持有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或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合法逗留的證明文件;
4) 懂閱讀及書寫澳門特別行政區其中一種正式語文(中文或葡文);
5) 並非處於被罰停牌的狀況;
6) 並非處於法律所指吊銷駕駛執照的各種狀況。
駕駛電單車時,駕駛者的手不能離開手把
除非駕駛者要打手號表明擬進行的行車操作,否則雙手是不能離開手把的。有時有些人為了打手提電話,因而一邊駕駛一邊通話,這樣無疑對駕駛者及其他人產生極大的危險,所以法律規定駕駛時手持手提電話通話會科處六百元罰款。另外,駕駛電單車時手離把手,亦都會被處以六百元的罰款。
在行車的過程中,腳不能離開腳蹬或擱腳裝置
有的駕駛者會以電單車運載貨物,但由於有關貨物體積太大或太多的原故,造成駕駛者須保持雙腳架起凌空的姿勢,從而影響行車安全。因此,如果在駕駛電單車時,腳離腳蹬或擱腳裝置,便屬於違法行為,會被處以六百元的罰款。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64、8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