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日報消息】環委會全體委員會委員的委任長期與法律不符,議員關翠杏質詢當局會否根據實際情況修訂相關法律,以免產生不良影響。會否要求各級部門深入研究和檢視相關法律,查出各種未知但已存在的行政違法行為,並盡快補救,減少未來出現行政違法的可能。
關翠杏在書面質詢中指出,重整環境委員會架構的第二/九八/M號法律第六條第四款規定,“全體委員會主席及委員之任期為兩年,且得連任多兩年”,意味着環委會全體委員的任期可連任一屆,最多只有四年。然而,過去數年,該委員會成員的任期未能依循法律規定。
另外,根據第二四/二○○四號行政法規第十七條《勞工稽查章程》規定,經九月十八日第六○/八九/M號法令核准的《勞工稽查章程》,須於本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修訂,但至今超過三年當局仍未跟進。
上述兩個例子,反映行政部門缺乏嚴格遵守法律的意識,法治意識薄弱。她質詢政府如何跟進環委會全體委員會委員的委任長期與法規不符的現象,會否根據實際情況修訂相關法規,避免產生不良影響。為何《勞工稽查章程》的修訂拖延至今?政府掌握類似行政違法個案仍有多少?會否要求各級部門深入研究和檢視相關領域法律,查出各種未知但已存在的行政違法行為,盡快補救,減少未來出現行政違法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