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僑報──澳門法律絮論
一巴掌的代價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2010.01.29.見報
早兩日見到報導,指香港有一名女子在凌晨時分撞車後,拒絕向警員作出酒精測試,並掌摑警員,最後被警方拘捕。對於事件在當地會如何演變,本欄在此不予置評,但事件如果在澳門發生,又會如何解決?澳門又有否如當地傳媒所報導,有襲警罪的規定?
阿雄:“有無襲警罪我就唔知,但如果檢查到醉酒開車,好似要坐監個喎!”
根據澳門《道路交通法》的規定,當駕駛者體內每公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等於或超過1.2克時,即使沒有發生交通事故(例如撞車或撞傷人),亦要負上刑事責任,最高可判監禁一年,以及禁止駕駛三年。
須知道的是,警方係有權對任何駕駛者要求進行酒精測試,這樣做無非都是為了所有道路使用者的安全,因為如果真的發生交通事故,後果會是不堪設想,故為人為己,我們都有義務接受測試,如果真的拒絕測試,更有可能構成“違令罪”,最高又有可能另判監禁一年呢!所謂“真金不怕紅爐火”,既然沒有醉酒駕駛,接受測試又何妨?
阿光:“計我話就唔止呀!如果炒車後就咁走咗去,都有可能坐一年架!”
另外,根據開段時提及的新聞報導,該名女子涉及一宗交通事故,所以她不單只是逃避接受酒精測試須受罰,相信仍會承擔其他法律責任(包括賠償責任)。但是,如果事件在澳門發生,我們又要如何面對?其實,我們還是要心平氣和地處理。例如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需即時聯絡警察、與受害人協議有關的賠償責任等,相反,如果事發後肇事者一走了之,便有可能觸犯法律了。
因為牽涉事故的駕駛者意圖以非法的方法來使自己避免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時,便會構成“逃避責任罪”,並可處最高監禁一年或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每日罰金由五十至一萬元不等,由法官視乎被判刑人士的總體經濟狀況而定)。舉例來說,某甲剛考取輕型汽車駕駛資格,由於技術不夠熟練的關係,在泊車時與前後停泊的車輛發生碰撞,某甲為了逃避應負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於是立即離開,某甲的行為即已構成“逃避責任罪”。
阿金:“不過講開又講吖,嗰個女人又真係有襲警喎!係咪傷人罪呀?”
如果有人使他人受傷,會觸犯“傷人罪”,一般最高可判監禁三年,不過,由於有人是基於違抗執法人員的命令(例如要求接受酒精測試),而對執法人員施以襲擊,此時,一巴掌換來的代價並非如香港般所述的襲警罪,而是“抗拒及脅迫罪”,最高更可判監禁五年。此外,還會留有“案底”,何必呢!
人人齊合作!享用道路免口角 !
其實,我們每一個人都是行人外,亦有可能成為司機及乘客,每個人都有權使用澳門的每條街道,除須要知法守法外,最重要的還是要互相尊重、互相禮讓,免除個人的成見及執着;若遇上交通事故時,更需警民合作,多作溝通,共同構建和諧及交通安全的環境,力圖使到每個人都可以成為道路的大贏家。
(本文內容主要參閱《道路交通法》第118條,《刑法典》第311及312條。)